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以(yǐ)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正在加速(jiāsù)融入商业场景,但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、责任逃避等方面呈现出明显(míngxiǎn)的市场驱动特征(tèzhēng),亟须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。
笔者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,AIGC伦理风险(fēngxiǎn)的表现:
——数据(shùjù)要素产权尚不明晰(míngxī),诱发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的确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可通过模糊(móhú)授权(shòuquán)、跨平台抓取等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(xià)(xià)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业务流程,算法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未能(wèinéng)有效保障。
——企业治理结构相对滞后(zhìhòu),加剧(jiājù)伦理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传统(chuántǒng)工业逻辑,以利润与规模(guīmó)为导向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,或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应用AIGC技术,如(rú)用于深度(shēndù)伪造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破坏长期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
——监管规则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空窗与责任真空。现有监管体系(tǐxì)在(zài)权责划分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适应AIGC快速演进,使部分企业得以(déyǐ)在监管盲区内推进(tuījìn)业务。当生成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(yóu)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对治理机制的信心。
——算法训练机制存在偏差(piānchā),固化偏见与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与经济性考虑,往往采用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推荐、人才(réncái)筛选、信息分发(fēnfā)等环节中,这类偏差可能进一步强化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(tèdìng)群体权益,甚至(shènzhì)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
——社会认知(rènzhī)基础薄弱,助推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(duì)AIGC技术的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(quēfá)了解(liǎojiě),难以识别虚假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易陷入误信误导(wùdǎo),为AIGC滥用提供了低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层面。
那么(nàme),该如何完善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
笔者(bǐzhě)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应用中(zhōng)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(xūyào)从产权制度(chǎnquánzhìdù)、企业治理、监管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素养等多维度入手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与结构性缓释。
首先(shǒuxiān),建立数据产权与定价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应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(de)所有权(suǒyǒuquán)、使用权(shǐyòngquán)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—追溯”的完整权利链条;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(yùnxíng)机制或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AIGC运行的透明度与用户的感知能力(nénglì)。
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(jiégòu),嵌入伦理责任(zérèn)与(yǔ)价值导向。建议将AI伦理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议题,设立(shèlì)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”前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和部署前进行(jìnxíng)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(quèbǎo)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边界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(shíjiàn)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示范效应,引导企业实现“向善创新”。
再次,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(jiānguǎn),缩小治理(zhìlǐ)空窗(kōngchuāng)与责任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制定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(nèiróng)识别、数据权属(quánshǔ)界定、算法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(tuīdìng)责任”原则,即平台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
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(shùjù)治理规则,消解算法偏见与(yǔ)价值错位(cuòwèi)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供企业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(qiángzhì)企业披露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(děng)多元指标(zhǐbiāo),改变目前以“点击率”“停留(tíngliú)时长”为主的单一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
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素养,夯实(hāngshí)共识型伦理(lúnlǐ)治理(zhìlǐ)基础。应将AI伦理与算法(suànfǎ)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与高校(gāoxiào)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(cānyù)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“公众技术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建立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机制,对(duì)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
生成式(shēngchéngshì)人工智能的商业化应用,是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(lǐniàn)统筹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,方能在推动(tuīdòng)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(kě)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
(作者:李大元系中南大学(zhōngnándàxué)商学院(shāngxuéyuàn)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)


以(yǐ)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正在加速(jiāsù)融入商业场景,但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、责任逃避等方面呈现出明显(míngxiǎn)的市场驱动特征(tèzhēng),亟须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。
笔者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,AIGC伦理风险(fēngxiǎn)的表现:
——数据(shùjù)要素产权尚不明晰(míngxī),诱发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的确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可通过模糊(móhú)授权(shòuquán)、跨平台抓取等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(xià)(xià)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业务流程,算法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未能(wèinéng)有效保障。
——企业治理结构相对滞后(zhìhòu),加剧(jiājù)伦理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传统(chuántǒng)工业逻辑,以利润与规模(guīmó)为导向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,或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应用AIGC技术,如(rú)用于深度(shēndù)伪造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破坏长期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
——监管规则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空窗与责任真空。现有监管体系(tǐxì)在(zài)权责划分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适应AIGC快速演进,使部分企业得以(déyǐ)在监管盲区内推进(tuījìn)业务。当生成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(yóu)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对治理机制的信心。
——算法训练机制存在偏差(piānchā),固化偏见与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与经济性考虑,往往采用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推荐、人才(réncái)筛选、信息分发(fēnfā)等环节中,这类偏差可能进一步强化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(tèdìng)群体权益,甚至(shènzhì)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
——社会认知(rènzhī)基础薄弱,助推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(duì)AIGC技术的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(quēfá)了解(liǎojiě),难以识别虚假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易陷入误信误导(wùdǎo),为AIGC滥用提供了低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层面。
那么(nàme),该如何完善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
笔者(bǐzhě)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应用中(zhōng)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(xūyào)从产权制度(chǎnquánzhìdù)、企业治理、监管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素养等多维度入手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与结构性缓释。
首先(shǒuxiān),建立数据产权与定价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应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(de)所有权(suǒyǒuquán)、使用权(shǐyòngquán)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—追溯”的完整权利链条;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(yùnxíng)机制或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AIGC运行的透明度与用户的感知能力(nénglì)。
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(jiégòu),嵌入伦理责任(zérèn)与(yǔ)价值导向。建议将AI伦理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议题,设立(shèlì)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”前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和部署前进行(jìnxíng)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(quèbǎo)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边界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(shíjiàn)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示范效应,引导企业实现“向善创新”。
再次,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(jiānguǎn),缩小治理(zhìlǐ)空窗(kōngchuāng)与责任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制定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(nèiróng)识别、数据权属(quánshǔ)界定、算法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(tuīdìng)责任”原则,即平台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
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(shùjù)治理规则,消解算法偏见与(yǔ)价值错位(cuòwèi)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供企业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(qiángzhì)企业披露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(děng)多元指标(zhǐbiāo),改变目前以“点击率”“停留(tíngliú)时长”为主的单一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
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素养,夯实(hāngshí)共识型伦理(lúnlǐ)治理(zhìlǐ)基础。应将AI伦理与算法(suànfǎ)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与高校(gāoxiào)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(cānyù)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“公众技术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建立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机制,对(duì)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
生成式(shēngchéngshì)人工智能的商业化应用,是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(lǐniàn)统筹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,方能在推动(tuīdòng)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(kě)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
(作者:李大元系中南大学(zhōngnándàxué)商学院(shāngxuéyuàn)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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